江苏省力学学会印章管理办法(2014年1月18日)

发布时间:2022-02-23 访问量:2479

为了保障江苏省力学学会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学会印章的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国发〔199321号),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印章制发

学会公章及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公章由江苏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制发。

二、印章管理

学会印章有专人保管,对于违反规定使用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保管人和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1.学会公章保存在学会秘书处,由专人保管。经秘书长同意方可使用。

2.各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公章,由秘书处发放给各分支机构负责人保管、使用。

3银行印鉴管理

银行印鉴财务专用章法人代理人章,保存在学会秘书处,由二人分别保管。

三、印章缴销

1.学会因变更需要更换印章时,需到江苏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交回原印章,重新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刻制新的印章。

2.学会办理注销登记,应将全部印章交回江苏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封存。

3.学会印章丢失,经声明作废后,可按江苏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相关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

 本办法即日起生效并执行,解释权为江苏省力学学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