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力学学会实施“提升计划”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5月1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省力学学会组织实施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提升学会服务科技创新能力计划”(以下简称“提升计划”),规范和保证“提升计划”项目申请、项目实施、项目验收、项目经费的有效使用和合理分配,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财务制度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力学学会实施“提升计划”,按照项目化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制,由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申报、项目实施、项目验收和项目经费使用和结算。
第三条 “提升计划”资金专门用于学会提升服务创新能力、提升服务社会和政府能力、提升服务科技工作者能力、提升自身建设能力等业务工作。
第四条 学会能力提升专项通过以奖促建和引导开展重点活动等多种方式组织实施。奖促资金实行“项目申报、以奖促建、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
第五条 学会秘书处、财务管理人员和项目负责人应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做好“提升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秘书处负责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并配合财务管理人员做好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财务管理人员负责专项经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书和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专项经费。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有关单位的监督检查,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并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责任;秘书处负责组织、协调、保障项目执行过程中所需条件,监督项目负责人认真履行合同和合理使用经费。
第二章 专项经费管理
第六条 “提升计划”资金主要用于学会自身建设和重点项目的经费支出,建立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将专项资金纳入学会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申请获批后,项目负责人携到款通知单到秘书处办理项目立项登记手续,并办理专项经费使用经费本,经费本由项目负责人保管使用。
第七条 专项经费实行分类管理、预算包干、超支不补、自求平衡的原则。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江苏省科协关于提升学会服务科技创新能力计划实施方案(试行)》有关科技政策和专项经费管理规定,结合项目研究的实际情况,编制科学、合理、内容全面的项目经费预算。
第九条 经费使用比例如下:
项目类别 | 经费分配比例 | |
学会发展基金 | 项目组 | |
综合示范学会 | 30% | 70% |
重点项目 | 20% | 80% |
第三章 专项经费使用
第十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学会统一提取发展基金后,专项经费的使用应严格按有关财务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经费开支范围如下:
1、业务费
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会议费、评审费、鉴定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差旅费、住宿费、租赁费、资料费、测试费、水电费、邮寄费、通讯费、税费等,凭有效凭据报销。
2、项目津贴、咨询费、志愿者助研费、用工费
该类支出不超过总经费的30%。以实际到款为基数。按相关政策纳税。
3.项目奖金
控制在项目总经费的20%以内。按相关政策纳税。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章 专项经费结算
第十五条 按本办法执行的“提升计划”专项,应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完成项目结题(验收或鉴定)。项目结题后,应在一年内办理项目经费结算手续。项目经费结算手续完成后,经费本予以核销。
第十六条 配合省财政厅,省科协在下一年对“提升计划”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成效进行追踪问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开支:
1.基本建设;
2.对外投资;
3.罚款、还贷;
4.捐款、赞助。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力学学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理事会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